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等違反規定的理由,那么通常可以裁定允許離婚,但許多時候審判長也必須根據《涉及家暴婚姻生活案件審理手冊》以及相關證據來協助案件的審理。那么,僅僅家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呢?
一、家暴離婚所需證據
一旦遭遇家暴,作為受害人應盡快搜集和保存有關證據。在家暴發生時,是搜集證據的黃金時間。如果時間過長,沒有立即保存相關證據,就可能造成證據的滅失,這對于后續利益保護和救濟都是不利。
證人證明:在家暴發生時,有可能被其他工作人員親眼看到,如住宅小區的保安員、親屬或朋友等。如果這些人曾經目擊過家-violence事件,可以盡早與他們溝通交流,并委托律師進行調查筆錄或者音頻調查取證。
報警記錄:如果在遭受家-violence后報了警,那么會有接警紀錄。公安局一般會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各自進行訊問,并制作筆錄,這些都可以作為處理家的法律程序流程的一部分。
醫療證明:在遭遇家-violence后立即去醫院就診,醫院出具的病例證明和治療憑證是可以作為家庭 Violence evidence 的。此外,如果受害人的傷勢嚴重,還應該由法醫鑒定,對傷勢進行精神病鑒定,同時要確保醫療過程中的書面資料妥善保存,包括延續性治療后的所有書面資料。
社會組織文件:如果之前向婦女聯合會舉報了家庭成員毆打個人行為,并且該組織曾經介入調處,可以提供原先工作記錄。此外,也可以獨立提交書面材料作為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居民委員會或村委會文件:如果向居民委員會或村委會反映了類似問題,該組織也能提供書面材料支持。
單位幫助文件:如果向對方單位尋求幫助過,單位領導干部能夠出具相關文件,或是通過刑事辯護律師開展調研方式得到支持。
錄音通話:如果有產生糾紛案件時產生過錄音通話,即使只是提到協議離婚或賠償的事宜,在討論中否認毆打行為也是可用的錄音通話內容。
二、《涉及到 家庭 Violence 婚姻生活案件審理手冊》的重要性
為了讓申請辦理涉及到Family Violence family marriage case 的審判長能夠有一本技術專業指南,以便于提升審理效率并保持良知品質,《最高法院_關于進一步充分發揮起訴調處在搭建主義構建社會中積極主動作用實施意見》、《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Evidence多個要求》規章制度,以及其他相應法律法規為基礎編寫而成。這份手冊雖然主要為審判長使用,但其信息對刑事辯護律師、被告方以及關心司法救濟方式的人士同樣具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