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的十個著力點》由精心整編,希望在【如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寫作上帶給您相應的幫助與啟發。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基本途徑 1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完善所有制結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形成激發活力、促進穩定的財產關系;完善經濟調節體系,健全公共服務制度,形成促進和諧、確保穩定的社會管理體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機制,形成維護公平、保障正義的法治環境;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矛盾調處機制,形成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風險應對系統。
社會和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取決于發展的協調性。而經濟社會的發展,是以一系列制度、體制、管理方式和政策措施來保障和推動的。立足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創造物質財富與分享發展成果的平等權利和公平機會,推進制度建設和管理創新就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
一、完善所有制結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形成擁有活力,促進穩定的財產關系
合理的所有制結構和適當的產權制度既是社會活力的來源,又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進一步完善所有制結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
(一)完善所有制結構
第一,繼續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基于國有經濟遍及各行業、各領域而“一統天下”狀況,這些年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重點在于推動國有資本從競爭領域退出。在企業組織形式上,則表現為把中小企業改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或股份制企業為主體。在今天,國有資本從競爭領域退出的空間已經有限,事實上,也不宜采取行政手段使國有資本一律從競爭性領域退出的做法。基于進一步搞好國有經濟和建立擁有活力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重點應放在推進國有大型企業和國有壟斷企業的股份制改革上,即放寬市場準入,鼓勵集體資本、個體私營資本及外資進入,實現投資主體和產權結構多元化。除軍工、金融等特殊行業外,在股權結構上盡量不采取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的形式。
第二,繼續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要制定具體政策和實施措施,真正把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大政方針落到實處,使非公有制企業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的投資機會、行政服務、市場環境和權益保障。與此同時,引導個體私營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現產權結構、治理構架和管理方式的科學化、規范化。強化對個體私營企業的依法監管,督促其誠實守信、遵規循制、合法經營。
第三,推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參股融合,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改善市場環境,運用財政、信貸、基金等多種手段,推動公有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吸納個體私營資本、外國資本進入,同時允許公有資本特別是國有資本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參股私有企業或外資企業,形成不同性質資本組合的股份制企業或混合所有制經濟,使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經濟成為公有制的重要實現形式。要特別注意在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吸納非公有資本進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從而形成多種性質資本的融合。
(二)健全現代產權制度
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是形成合理的所有制結構的根本環節。
第一,建立有效的制度,把國有資本產權主體和責任主體真正落到實處。長期以來,國有資產缺乏明確而具體的所有者代表和責任主體,在全民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名義下產權主體處于虛無狀態,形成了“人人都所有、人人不負責,個個是主人、個個不操心”的奇特狀況,致使國有資產運營效率低下,浪費嚴重。時至今日,這一問題并沒有真正得到解決。要結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明確國有資產的產權主體并建立嚴格的可追究的責任制度。授權國有資產的專門管理機構行使出資人或所有者職能,并通過人格化的代表進入企業依法依規管理企業重大事務。進入企業的國有資本的人格化代表必須通過市場公開招聘,相應建立起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及其責任人、對企業國有資本人格化代表的考核與獎勵制度。
第二,健全產權保護法規,嚴格維護各類財產的合法權益和平等發展權利。從目前情況看,產權保護仍是一個薄弱環節。公有資產的保護雖然受到重視,但由于公有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被侵犯、被掠奪的現象仍然不少,公有資產流失嚴重;對個人財產權或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要抓緊建立健全相關法規,保障各種性質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通過推進產權制度建設,形成人人有財產、擁有中等規模以上財產者占據社會成員的大多數、混合財產所有制經濟占據主要地位這種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和諧的財產關系基礎。
二、完善經濟調節體系,健全公共服務制度,形成激發活力,確保安定的社會管理體制
良好的社會管理能夠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發展,是社會安定和諧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社會管理體制,應
該把握完善經濟調節體系和健全公共服務制度兩個重要環節。
(一)完善經濟調節體系
第一,立足于城鄉互動和體制創新,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應采取定向扶助、經營一體、資源要素占用回補等多種形式,建立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機制。與此同時,進一步消除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政策障礙,加大財政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建立健全農村金融、科技和其他服務體系,進一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鄉鎮機構、財政體制等方面改革,構筑農民獲益增收的長效機制和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體制基礎。
第二,實施有重點、有區別、有傾斜的區域發展政策,推動各地區共同發展。要在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前提下,進一步從各地實際出發,突出工作重點,優化政策措施,推動形成各區域分工合理、優勢互補的產業結構和可持續發展的機制,逐漸縮小地區間的不合理差距。特別要加強欠發達地區、貧困地區的政策支持和體制創新的力度。
第三,著力自主創新,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高水平的自主創新能力,是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的動力與支撐,應加快調整所有制結構和產權結構,形成自主創新和自覺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產業結構的制度基礎;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推動外資經濟轉制轉型;加快建立技術研發基地,為企業自主創新與產品、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供持續不斷的技術支持;要把握國際科學技術創新日新月異、生產要素流動和產業轉移不斷加快在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條件下帶來的良好機遇,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強化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加快勞動就業和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合理兼顧各方面經濟利益。就業是人民生活的保障,也是收入分配的基礎。要著眼于形成鼓勵創業和推動就業機會公平的體制機制,完善管理體制,優化政策措施,打破各種形式的就業壟斷。要充分維護分配過程和機會的公平,理順收入分配關系。基于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較大的狀況,當前在繼續重視效率的同時,要把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除通過公平就業緩解收入差別外,要整頓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實解決利用公權、動用公共財力、依靠特許經營獲得壟斷利潤提高少數人收入水平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二)健全公共服務制度
第一,完善行政管理方式,著力構建服務型政府。企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體,其活力是經濟增長、社會進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調節市場活動的目的不是要扼殺企事業單位的活力,而是為之創造良好的環境。同時,政府的管理從本質上說就是服務,政府應該是服務型政府。為此,要最大限度的縮小政府審批范圍,不斷改善審批方式,同時通過制度創新,實現審批權利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努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
第二,完善公共財政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地區均等化和社會成員同權化。當前,地區間公共服務基礎極不平衡,城鄉間經濟社會服務差別很大,不同社會成員間獲得公共服務的機會很不平等,必須采取有力措施逐漸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態。要調整財政收支結構,把更多財政資金投向公共服務領域,并加大公共資源向農村、基層、欠發達地區、貧困地區傾斜的力度,逐步縮小其與城市和發達地區的差距。消除政策歧視,使全部社會成員都擁有享受財政、金融、科技、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服務的平等權利。
第三,完善政策環境,大力培育和扶持社會服務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在聯系政府、服務企業與社會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級政府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管理方式,著力解決這種社會服務性組織總體數量不足、結構分布不合理和管理體制、組織形式、運作方式行政色彩濃厚的問題,促進其規范發展并充分發揮積極作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機制,形成維護公平,保障正義的法制環境
社會和諧的基石是公平正義,而法律是維護公平、保障正義的有力手段。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公平正義,必須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機制,而著眼點在于公正立法、公正執法。
(一)公正立法
第一,把準立法的根基。這是科學立法、公正立法的首要環節。法律法規本質上是以法的形式對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的反映和確立。在今天,要使各項法律法規客觀公正,必須把握現階段社會的基本特征,即社會主義的基本特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特征,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規定,把握最廣大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和全體人民根本利益要求。要切實解決好憑主觀意志立法、出于一時需要的功利性立法等問題。
第二,完善立法的主體。這不僅要求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必須是能公正反映全體人民利益的的機構,而且要求實際擔任法律法規文本起草的機構和人員必須是能夠站在公正立場上非利害關系者。目前在我國,相當一部分法律法規的起草是由有直接利益關系的部門和機構進行,致使某些法律法規中摻雜了部門利益的要求。這種做法影響的法律的公正性權威性,也導致了反映不同部門利益的法律法規間的相互沖突與矛盾。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熟悉專業知識、客觀公正的機構和人員承擔相關法律法規的文本的起草工作,同時,視情況將草案文本在一定范圍公示甚至在全體人民中征求意見。
第三,優化立法的角度。基本的立法原則應當是,促使政府慎重而公正行使權利,鼓勵社會各方面充分發揮活力。這是因為,一方面,政府作為經濟社會管理者所處的特殊位置,決定了它對社會發展所起的特殊作用,一旦行為不慎,決策失誤,就會導致災難性后果;另一方面,增強全社會創造活力,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效力國家和社會,也是政府管理和法律規范的重要任務。因此,要改變長期以來實際上存在的對政府部門約束較為松懈的狀況,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做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沒有允許的行政行為一律不得實施,否則就視為違法;同時,對于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行為,不能隨意予以追究。這方面處理不好,就會影響到社會穩定與和諧。
(二)公正執法
公正執法是維護法律權威性的關鍵,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實現公正執法,要在規范行為和完善體制兩方面下功夫。當前執法中存在的漠視普通民眾法律訴求、權大于法、尺度不一、等種種不良行為,嚴重影響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要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真正做到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依法平等的而不是因人而異的對公民實施保護或懲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領導者、執法者所處的特殊位置決定了他們的行為所帶來的特殊影響與導致的特殊后果,要加強對領導者、執法者守法執法的監督,并建立健全對相關人員和機構的監督制約機制。司法體制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是影響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要完善訴訟制度、檢察監督制度,推進監獄體制、勞動教養制度等改革;要完善司法便民工作制度,加強對普通民眾的司法援助;要推進司法民主建設,強化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參與和監督。總之,通過一系列改革,增強司法機制的嚴密性與民本性,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矛盾調處機制,形成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風險應對系統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要義在于積極主動的正視矛盾,及時有效的化解矛盾,不斷減少不和諧因素。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還應當適應矛盾產生的特點與類型,有針對性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要建立健全矛盾調處機制。
(一)必須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一,實現傳統保障形式和現代保障制度的有機結合,構建立體性多途徑的保障系統。要充分重視我國幾千年來形成的家庭保障、親屬互濟保障等保障形式,采取有效手段,如免稅、獎勵等形式鞏固和發展這類保障。與此同時,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抓緊建立健全與養老、醫療、失業為主體的基本保障,企事業單位補充保障,各種類型的商業保險,以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社會救濟等社會贊助制度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實現保障制度建設與其他相關制度建設有機結合,努力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千方百計地改善就業環境,推動城鎮居民多形式就業,以就業代保障;采取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和農民基本口糧田維護制度,依靠“養命田”實施對農民的基本保障;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靈活劃轉制度,切實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和流動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綜合運用財政、稅收、信貸等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人員和非固定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探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必須建立科學的矛盾調處機制
第一,立足于維護而不是剝奪社會成員合法的基本權益。政府處理矛盾的出發點應是公平公正。而追根溯源,社會矛盾大部分體現在政府部門與社會成員之間,例如在土地征用、城市拆遷、企業改制等中出現的對群眾利益的侵害。因此在處理政府部門與社會成員之間矛盾時,政府部門要擺正自身位置,不能居高臨下、以勢壓人,而作為調處者,其維護公平公正的努力,就是要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的基本的利益作為解決問題的出發點。
第二,立足于疏導、協調而不是堵塞、壓制。要建立各種形式的利益訴求、觀點表達以及怨氣釋放渠道,并盡可能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堵塞、壓制、敷衍、漠視都會激化矛盾,導致難以收拾的后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又是一項十分緊迫的工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問題與實踐問題都十分復雜,但只要堅持不斷地探索,就一定能走出一條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際,符合中國具體國情,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意愿的和諧社會建設的道路。
范恒山簡介:
范恒山,國家發改委地區經濟司司長。著名經濟學家,經濟學博士,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綜合司司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司長。參與了國家一系列重大文件的起草,主持了一些重要綜合性改革規劃和專項改革方案的制定,主持了一些重大發展與改革課題的研究。學術研究領域廣泛,著、編、譯有三十多部學術著作和數百篇學術論文。受聘擔任許多省市政府顧問和眾多學術團體榮譽職務,事跡為《世界名人錄》、《中國當代著名經濟學家評傳》等眾多典籍收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