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
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1
20__年8月6日2時40分,__市__商住綜合樓工地,施工人員在清理工地圍墻外的碎石過程中,圍墻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3.5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政府領導非常重視,__副省長和__副省長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同時做好遇難者善后工作。當日,省、市有關部門同志相繼趕到事故現場,成立了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設廳、監察廳、總工會和__市有關部門組成的省市聯合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責任調查組、技術鑒定組、綜合協調組和善后處理組等四個小組。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和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原因,明確了事故責任,確認這是一起重大圍墻坍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程概況
__市__商住綜合樓工程位于__市經九街和緯九路交匯處,該工程于20__年3月15日開工建設,計劃當年10月中旬竣工,總建筑面積2.47萬平方米,十八層框架結構(含地下一層)。建設單位是__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單位是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監理單位是__市科信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發生及救援經過
20__年8月6日2時40分,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4名施工人員,在__市__商住綜合樓工地清理堆放在工地圍墻外側的碎石過程中,圍墻突然倒塌,將3名施工人員砸傷,傷者被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相繼死亡。
事故發生后,__市沈宏宇副市長和王洪恩副市長率領__市有關部門同志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省安全監管局副局長楊寶田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安撫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__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省七建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省市聯合事故調查組的要求,積極組織善后處理和家屬安撫工作。截至8月13日,遇難者尸體已經火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遇難者家屬分別給予經濟賠償,事故善后處理工作順利結束。
三、事故類別和性質
根據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認定這是一起重大圍墻坍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現場用來圍擋的圍墻因無磚垛、端頭無穩定構造,倒塌前墻體已有傾斜,圍墻內堆放的碎石對圍墻產生向外的側推力,并且外側碎石在用鏟車清除過程中,對圍墻地基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擾動,是造成這起重大坍塌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__市__工程項目經理部,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在工地圍墻下堆放碎石,拒不執行公司和有關部門提出的隱患整改要求,導致圍墻倒塌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在圍墻傾斜的情況下,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清理碎石。____項目經理部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黑龍江省七建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在____工地圍墻已經傾斜的情況下,沒有認真監督其整改,及時跟蹤問效,事故隱患整改工作不力。
3、__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____工程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圍墻外長期堆放碎石等問題,監督管理不到位。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楊文東,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圍墻傾斜的情況下,未能組織人員進行加固處理,致使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孫華維,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項目部工長。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對圍墻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予以重視,對事
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發證部門吊銷其工長崗位證書。
3、張士華,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項目部安全員。對施工現場圍墻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督整改不力,未能真正履行安全員的監督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發證部門吊銷其安全員崗位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證書。
4、張福,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對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檢查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趙明俊,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作為公司分管安全和生產的主要領導,在對____項目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督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孫曉維,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本企業的全面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在外地施工的企業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陳連生,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給予10萬元罰款。
8、唐曉光,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在事故發生后,通過欺騙手段補簽了檢查記錄,干擾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于華,__市薩爾圖區規劃建設局建工辦科員。對____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先行施工,對該工地安全隱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問題,未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工作不認真,監管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李長福,__市薩爾圖區規劃建設局建工辦主任。負責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許可證、企業資質的審查和文明施工等工作。對____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先行施工,對該工地安全隱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問題,跟蹤問效不夠,監管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趙俊山,__市薩爾圖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負責建設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對____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和文明施工等問題未及時整改,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這起事故暴露出施工單位安全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等安全生產問題。為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提出以下建議:
(一)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臨時設施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認真進行整改,確保施工安全。切實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從業人員安全防護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對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__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監督檢查,尤其是對臨時圍擋設施的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在建工程,該停的停、該關的關,決不姑息遷就。對違章占用機動車道的工程要進行嚴格清理,徹底解決在建工程違章占道問題。
__市__工程“8.06”重大圍墻
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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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位于甘肅高臺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以下簡稱鹽池工業園)的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發生較大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批準,9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成廣平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和高臺縣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張掖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聘請省內化工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組認定,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違法組織試生產,在廢水處理過程中違規操作,引起有毒氣體溢出富集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耀邦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制造企業,地處甘肅省張掖市高臺縣羅城鎮鹽池村境內,座落于高臺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該企業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724MA74JOLN99,經營范圍為: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1000噸丙酰氯、1000噸2-甲基-5-丙酰基呋喃、3000噸苯甲酸甲酯、3000噸三苯基氯甲烷、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的生產與銷售。現有員工72人,下設辦公室、財務科、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機電維修部、采購部、污水處理廠等7個部門。有主生產車間3個,分別為呋喃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車間和苯甲酸甲酯車間(發生事故的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線布置在苯甲酸甲酯車間內)。
1.原設計項目建設情況
2018年2月2日,該企業新建年產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等產品項目經高臺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登記備案。2018年8月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19年3月企業委托廣東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18年8月企業委托定西春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張掖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該項目于2019年8月開始建設,11月中旬完成基礎設施建設;11月23日,企業邀請專家組對項目《試生產方案》進行了審查,后因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停止試生產。
2.改建項目建設情況
2020年4月該企業計劃在原廠區建設年產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該項目于2020年4月22日經高臺縣發展改革局登記備案。后由于建設規模發生變化,將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變更為1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2020年6月17日,高臺縣發展改革局重新對項目進行了登記備案,其間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20年8月企業委托遼寧方大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2020年8月企業委托甘肅天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張掖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8月26日邀請專家進行了評審,張掖市生態環境局目前尚未下發批復。
2020年5月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編制了《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8月經高臺縣衛生健康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尚未結束,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尚未開始。
3.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建設情況
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于2019年11月建成,污水處理廠主要有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三效蒸發車間及相應的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完全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此次事故發生在企業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建成后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采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后將尾氣引至1號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進行處理。根據現場勘查,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未投入使用,企業在原有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臺,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在中和車間東側新增堿洗塔一座,尾氣引至堿洗塔進行處理。采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后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堿洗塔進行處理。
??? 中和車間為兩班制24小時連續作業,白班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夜班工作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截止2020年9月14日,車間在冊員工7人,其中:負責人1名,工人6名。
??? 5.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事故發生時現場共有員工3人,其中:帶班班長1人、跟班學習操作人員2人。
??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一)事故發生時間: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 。
?? (二)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三)人員傷亡情況: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
?? 三、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9月14日13時,污水處理廠廠長孫波安排吳升輝、劉文斌、萬積龍、安學軍4人檢修三效蒸發車間三樓蒸發器和樓頂風機管道、閥門,14時30分三效蒸發車間開機運行。14時10分叉車司機孫學廷用叉車將2方桶(每桶250kg)鹽酸運至中和車間北側鹽酸泵旁。15時左右孫波使用橡膠管將中和車間原蒸鎦釜部分鹽酸引入6號廢水收集池。
19時18分,夜班工人萬玉蓮、蘇瑜、劉文斌接班;19時39分,萬玉蓮、蘇瑜、劉文斌對6號廢水池進行液位檢測和PH值測定,并對放酸管進行檢查,打開放酸閥后返回三效蒸發車間。
21時57分監控錄像顯示,6號廢水池有白色霧狀氣體溢出向并西北方向擴散,21時58分散去。
22時01分,劉文斌、萬玉蓮、蘇瑜從三效蒸發車間依次進入中和車間后,萬玉蓮先暈倒,劉文斌快速從中和車間北門跑出后暈倒在中和車間與三效蒸發車間之間的過道處,蘇瑜從中和車間南門跑出后二次進入車間試圖對萬玉蓮施救,隨即倒在車間內南門右側。
22時46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員工金東京巡檢時發現暈倒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劉文斌運至中和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萬玉蓮、蘇瑜、劉文斌送至高臺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二)事故報告情況
14日22時46分,企業當班安全員金東京在巡查時,發現暈倒在車間外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傷員拉至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3人送至高臺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3人于2020年9月15日凌晨1時35分搶救無效死亡。
23時35分,耀邦公司王寶軍撥打高臺縣應急管理局值班電話報告事故情況。
15日1時18分,高臺縣應急管理局將事故發生情況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15日2時42分,市應急管理局將事故情況分別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和張掖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高臺縣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縣委書記劉偉紅、縣長張龍、常務副縣長向鈞、高臺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張龍等領導迅速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張掖市礦山救護大隊危化品中隊出動16人、裝備器材20臺(套)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事故調查? ?
(四)善后處理情況
??? 高臺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全力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善后安撫“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和安撫,全力開展善后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企業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將鹽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號廢水池內進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氫氣體短時間內快速溢出,且當班人員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層面(耀邦公司)
(1)未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企業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組織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情況下,擅自試車。
(2)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工藝和方式。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企業負責人劉英、崔麗春及技術負責人周明華擅自決定變更廢水處理工藝,將尾氣處理工藝由利用1號車間尾氣處理系統處理改變為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堿洗塔進行處理;項目設計生產廢水處理方式為污水處理中和車間中和釜反應處理,但企業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將污水處理方式變更為廢水池中和處理。
? (3)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內未安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自動排風機等安全設施,且車間外部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損壞。尾氣管道上未裝設防止煙氣逆流的安全設施,致使硫化氫氣體經尾氣管道倒灌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造成人員中毒。
? (4)違法組織試生產。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擅自于2020年8月中旬投料組織試生產;企業未對2020年9月13日專家提出的“SIS系統設施未安裝、消防控制系統未安裝、流量計未安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不足”等15條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即違法組織試生產。
? (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落實。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生產操作技能培訓;公司采購部主任林雪峰在新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核招錄人員學歷水平等資格,且錄用后未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提出培訓建議;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金奎宗明知新入職員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擅自安排新入職員工上崗作業;污水處理廠崗位操作工對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操作工處理異常情況能力差,未佩戴防毒面具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 (6)安全風險辨識防控措施落實不嚴。企業對污水處理廠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風險辨識不全面,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工均對硫化氫氣體泄漏等危害及應急處置方案了解不全面;安全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發現污水處理池多次出現白色霧狀氣體異常溢出現象的情況下未及時處置,未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并進行整改;崗位操作工在便攜式有毒可燃氣體報警儀持續報警的情況下依然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7)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企業未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隱患排查不徹底,未把省、市、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的具體要求落實到建設、生產過程中,致使隱患和問題長期存在,企業長期“帶病運行”。
?? ?(8)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職責不清;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查從業人員資格。企業設備、工藝、安全管理差,操作規程內容簡單,操作性差,沒有詳細的操作步驟和調控要求;操作記錄流于形式,裝置參數記錄簡單;中控室經常人為關閉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對各項報警習以為常,監控攝像頭不能對生產裝置實施有效監控。
??? (9)應急處置不到位。中控室值班人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及時發現6號廢水池有大量白色霧狀氣體溢出的異常現象,致使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未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行動遲緩,處置不科學、救援不及時。
2.部門層面
高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未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 和屬地監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耀邦公司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的行為失察;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未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要求;未認真吸取轄區內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未對鹽池工業園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深入、細致的隱患排查;對試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危險危害的防范意識不強,未及時發現企業違規試生產、違規處理廢水的問題,未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負責全縣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縣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但未監督企業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時”制度;未發現和糾正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系統不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保竣工驗收程序即投入運行等問題;未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職責,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排放情況失察,未按要求對耀邦公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2019年12月31日,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站設施運行效果較差,處理后的生產廢水存放于收集池內有氣味散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查封決定(張環高查字〔2019〕8號),但未及時跟進督促企業徹底整改問題隱患;在明知該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未經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情況下,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制止并糾正該違法行為,直至事故發生;未嚴格開展對耀邦公司的環保設施檢查,企業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系在原項目已建成的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臺,中和車間東側新增堿洗塔一座,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雖然多次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但均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擅自改變污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對項目建設嚴重失管失察。
高臺縣衛生健康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工程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但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雖然督促企業編制了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但后續沒有持續跟進落實職業危害“三同時”工作;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直至項目建成仍未督促企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按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范》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要求對企業員工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羅城鎮政府: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對鹽池工業園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未嚴格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3.黨委、政府層面
高臺縣委、縣政府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工業園區組織機構設置不完整,人員配備不足,日常監管缺失;對縣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能力不足、力量薄弱,專業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不重視;對工業園區安全、環保等監管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設施不完備、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未及時解決;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蹤不及時,落實不到位,致使同一地方、同類企業、同類事故反復發生;在督促監管責任落實、全面加強安全風險管控上存在不足;對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應急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等單位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有關負責人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在未經設計、評估、批復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廢水處理工藝,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致使廢水池大量有毒氣體溢出富集,且當班工人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 ? 對27名責任人員處理建議: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1人,移交司法機關3人,給予行政處罰2人,責令事故企業作出開除處理3人;給予政務記大過2人,政務記過5人,政務警告3人,誡勉談話6人,作出書面檢查2人。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及處理建議
1.耀邦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落實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方式,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嚴格組織安全風險辨識防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流于形式,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由張掖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99萬元罰款。同時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將該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2.建議由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高臺縣衛生健康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3.責成高臺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高臺縣應急管理局、高臺縣衛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向高臺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4.責成高臺縣委、縣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見
(一)責令耀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建設、試生產行為,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要求完善相關手續,組織對所有崗位安全風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評估,并對現行污水處理工藝組織分析、論證,同時邀請專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確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以上問題整改完成后報高臺縣政府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 ?(二)高臺工業園區要建立園區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隱患排查治理、自動化控制、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培訓等方面的安全監管信息檔案,督促企業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要素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整改,防止隱患演變為事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隱患嚴重而且難以整改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三)全市化工園區(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示范園、高臺工業園區、民樂生態工業園區)要進一步規范建設和管理,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并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的人員,切實落實園區安全監管責任。要針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和本起事故反映出企業人員素質不能滿足精細化工崗位要求的問題,責成轄區企業立即清退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一線工作人員,堅決把從業人員學歷要求作為企業開工生產的剛性標準。
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3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4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安全事故報告范文 5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報告的及時準確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政發〔*〕2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的報告應做到及時、準確、有序、規范。事故的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4小時內分別報告市級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分別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分別報告市級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與捕撈、消防、民用航空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4小時內分別報告市級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家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民用航空事故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上報。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級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續報: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監察及相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發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十一條發生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火災等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監察及相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根據監管職責分別由公安交警、鐵路、交通港監(海事)、漁港漁船監督、公安消防部門牽頭,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民用航空事故調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二條事故現場及相關的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或照相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質;
(七)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報告統一由牽頭部門報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者有權作出事故處理決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費用,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組所聘專家的相關費用。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事故處理決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公務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需經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通過法定程序決定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分別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事故單位。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辦理結案手續。
(一)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