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信的名言范文第1篇
1、我們必須有恒心,尤其要有自信!我們必須相信我們的天賦是要用來做某種事情的,無論代價多么大,這種事情必須做到。
2、一個膽怯的問題總會得到一個自信的答復。
3、我們對自己抱有的信心,將使別人對我們萌生信心的綠芽。
4、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決。
5、地球上的任何一點離太陽都同樣地過遠。
6、勇敢乃是自信與害怕中間之道。
8、一個人面對正當之事物,從正當的時機,而且在這種相應條件下感到自信,他就是一個勇敢的人。
9、一百個滿懷信心和決心的人,要比一萬個謹小慎微的和可敬的可尊重的人強得多。
10、任何人都應該有自尊心,自信心,獨立性,不然就是奴才。
12、具有博大胸襟的人,才有可能在心靈上瀟灑;具有自信和實力的人,才有可能在外表上的瀟灑。
13、情感,是指嗜欲,忿怒,恐懼,自信,妒嫉,喜悅,友情,憎恨,渴望,好勝心,憐憫心,和一般伴隨痛苦或快樂的各種感情。
15、自信是英雄的本質。
16、有信心的人,可以化渺小為偉大,化平庸為神奇。
17、無知者比有知者更自信。只有無知者才會自信地斷言,科學永遠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18、我們生活似乎都不容易,但是那有什么關系?我們應該有恒心,尤其要有自信心!
19、堅決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們,做出驚人的事業。
20、養成我們性格的原因還有我們的自信心,我們堅信這樣一句名言:天生我材必有用。今天我常想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從孩提時代起就培養孩子們對家庭的和幸福的責任感,使他們認識到自己也是家中的勞動者貢獻者,是一個有用的人,那么,他們一旦走上社會,就能夠主動地發揮創造性的才干,為國家做出貢獻。
21、自私怯懦的人常不快樂,因為他們即使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和安全,卻保護不了自己的品格和自信。
關于自信的名言范文第2篇
成功不是將來才有的,而是從決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續累積而成。
即使是不成熟的嘗試,也勝于胎死腹中的策略。
莫找借口失敗,只找理由成功。
一個能從別人的觀念來看事情,能了解別人心靈活動的人,永遠不必為自己的前途擔心。
每一個成功者都有一個開始,勇于開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美好的生命應該充滿期待、驚喜和感激。
只有一條路不能選擇——那就是放棄的路;只有一條路不能拒絕——那就是成長的路。
你一天的愛心可能帶來別人一生的感謝。
關于自信的名言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列維―布留爾;互滲律;符號;第二信號系統;邏各斯;創新
中圖分類號:B8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不論圖像、文字還是數字,所有這些符號的產生與運用,天然印刻著原始互滲律的思維烙印。現代科學雖然建立在數字符號基礎之上,但符號、邏輯在被創造之初就被邏各斯信仰賦予了非理性甚至超理性的意蘊。創新本是理性與感性思維整體的升華,建立前理性符號互滲思維與現代科學符號的溝通橋梁,有助于原創性科學的真正突破。
一、原始民族的符號互滲律思維
在現代人看來,人、動物、城市的名字純粹只具有標簽的意義,現代索緒爾語言學認為,符號命名的最大特點就是任意性,只要你愿意,把“鹿”叫做“馬”,并不會對真實的鹿產生什么神秘影響。但從原始人看來,名字的標記作用是次要的,個人或物品的名稱表現了名字與其圖騰集團、祖先、守護神及所參加的秘密團體之間的神秘關聯,人們使用名字時充滿了崇拜與敬畏的情感,“指鹿為馬”的行為是絕對禁止的。這是因為,原始人沒有分化出獨立的個體意識,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如同嬰兒與母親,對于自然與社會關系有著強烈的精神依賴。
法國社會學家、人類學家列維―布留爾在其名著《原始思維》中,把原始人的思維總結為一種以集體表象為形式、以互滲為規律的前邏輯式神秘思維,這種思維相信人與外界事物之間有著部分或整體的等同,二者可通過神秘的方式,特別是命名語言、創造符號彼此參與、相互滲透,形成獨特的符號互滲認識過程,是建立在互滲律基礎之上的符號互滲律思維。
(一)原始互滲思維對于名字符號的滲透
原始民族的思維,本質上具有神秘性質,沒有非此即彼的形式邏輯特性,最主要表現是矛盾律的缺失。列維-布留爾寫道:“在靈魂和靈還沒有人格化的時候,集體的每個成員的個人意識仍然是與集體意識緊密聯系著的。它不是與這個集體意識明確分開,而是完全與它結合,甚至不和它矛盾。”[1]
列維-布留爾將這種思維定律稱為:“互滲律”。意思是說,原始意識不關心事物中的客觀特征和屬性,只關心其中的神秘力量,土著人在沒有客觀聯系的人和物之間建立神秘關系,這些人和物作為集體表象的一部分,缺乏必要的界限而“互滲”在一起,是世界運行的真正動因。
互滲律思維使原始人既無主體與客體的區別,又分不清想象與現實的差異,因此人類自己創造的符號,比如圖像、語言、文字、數字也不可避免的與情感、客體認知、現實行為混雜在一起,喪失了部分理。
比如,一個圖像或字符,常常引起原始人異乎尋常的驚恐,列維轉述恩聶平神父的敘述:“我有一只放在三腳架上的獅子形的小壺,……野蠻人要是不用什么東西把手包起來,就不敢用手去碰它。我們想把它送給幾位首領,但他們拒絕接受和使用它,因為他們相信好象壺里隱藏著一個能夠把他們弄死的惡靈。”[1]對于原始人來說,獅子這種猛獸的圖像符號與真實的獅子一樣,是有生命的,也能賜福或降禍,同樣,對名字的使用也透露出原始人將符號神秘化的思維特點,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個民族當中。
(二)名字符號與人格、家族的互滲
原始人把自己的名字看成是神圣的東西。列維記錄道:“印第安人把自己的名字不是看成簡單的標簽,而是看成自己這個人的單獨的一部分,看成某種類似自己的眼睛或牙齒的東西。他相信,由于惡意地使用他的名字,他就一定會受苦,如同由于身上的什么部分受了傷一樣會受苦。這個信仰在從大西洋到太平洋之間的各種各樣部族那里都能見到。” [1]134
此外,精神分析學派宗師弗洛伊德在《圖騰與禁忌》一書中也大量的記錄了各大洲土著部落有關名字的忌諱。比如,澳大利亞土著人中,一位男人在成年儀式上被賦予的新命名必須嚴加保密。在喪期,人們被禁止呼叫死者的姓名……類似風俗在世界各地的土著民族都存在。原始人將名字視為人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到了現代,我們仍然將名字視為人格甚至生命中的一部分加以維護,從而在法律中產生了名譽權和姓名權的說法。
命名最重要的功能,是保證名字的所有者和冠名的家族產生永恒的聯系。列維說:“名字意味著一種親族關系,因而意味著一種庇護關系;恩惠和襄助取決于名字的來源,看這名字是不是來源于氏族或者在睡夢中道出了這名字的幻象。因而名字表明個人的親族關系;它可說是把它的等級、它的社會地位固定下來。”在英屬哥倫比亞,“除渾名外,名字從來不是象在我們這里那樣作為區別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的簡單稱呼而使用的。在稱呼名字的所有者時也不用這些名字。” [1]
名字表現了親族關系的神秘性和歷史性,它們主要被用于儀式上。古代人在進入一生的新時期時,例如行成年禮,個人會獲得一個新的名字,當他被接受參加一個秘密團體時,也獲得一個新名字。加拿大西北的夸桂提爾部族,“每個氏族擁有一定的有限量的名字,氏族中的每個成員一次只有一個名字。這些名字的擁有者組成了部族的貴族階級。
正因為如此,孔子特別重視貴族統治的“名正言順”,把穩定的家族政治秩序建立在“必也正名乎”的基礎上。因此,如果新生嬰兒是貴族的繼承人,命名必須有隆重的儀式和規矩。
二、邏各斯信仰與古希臘語詞
對于剛剛脫離蒙昧時代的古希臘文明,前邏輯思維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原始人對于語言文字符號的神秘化崇拜。認識這一點有助于我們理解古希臘為何將語言、語法作為哲學本體論的基本認識框架,而這種語法本體化傾向,又如何形成邏各斯信仰,最終創造了邏輯思維。
(一)邏各斯信仰通達語詞神圣性
符號是思維邏輯的標示工具,文字、圖形、數字、音符、交通標志等等記錄人類思想的可見標記都可叫符號。不論是文字還是數字,符號的功能就是表達思想,為了使表達更加清晰,符號必須依據邏輯法則有序組織起來,展示出嚴謹的推理結論。所以,按照所起作用的主次,邏輯與符號之間先后的關系可以表示為:邏輯――符號――語言。
邏輯源自古希臘語邏各斯 (logos),邏各斯的最初意思是“詞語”或“言語”,原始互滲律造就的語詞神圣性進一步發展為理性、規律的體系,最終賦予了邏各斯“道”的終極含義,即所謂邏各斯信仰。如前所述,在人類文明的早期,在那個所有人深信萬物皆有靈魂的純真年代,許多文化都相信詞語、命名具有“通靈感應”的神秘力量。《淮南子?本經》中記載:“昔者倉頡作書,而天雨粟,鬼夜哭。”,意思是說,倉頡造字時電閃雷鳴鬼哭神泣。為什么鬼要哭泣呢?一種解釋是,《淮南子》是宣揚道家思想的著作,老子宣揚的是無為思想,相信“智慧出、有大偽”,認為人只要不學習不思考,就永保純真,德與天齊。倉頡造字,雖然提高了人類的智慧,但民智日開,民德日離,欺偽狡詐、爭奪殺戮由此而生,連鬼也不得安寧,所以鬼要哭了。這樣解釋文字的創生當然過于悲觀,但在古人看來,語言是神賦予人的特殊才能,運用文字及文字本身,確實具有通鬼神的神秘效應。
(二)古希臘語言的邏各斯化
與前邏輯時代的迷狂信仰不同,邏各斯可以引申為“用語言符號進行推理”的意思,最早的表現形式是語法。任何符號,不論是數字還是文字語言,都必須根據邏輯法則展開推演。語法是邏輯的前身,按照語法規范來進行語言表達,是從希臘人開始的。他們之所以急于規范語言,起因于古希臘獨特的城邦民主制。
民主就是眾人做主,為了一個公共事務的決策,辯論必不可少。那是人類文明的少年期,公民大會辯論時,邏輯混亂、偷換概念、強詞奪理、胡攪蠻纏大行其道,很難形成理智的決斷,于是最愛說話的希臘人,開始了語言的規范。
為了“在私事中如何能把家庭料理得井井有條,在公事中如何能在言語和行動上對城邦產生最大影響”,[2]智者普羅泰戈拉第一次為希臘人制定了語法、修辭和雄辯術的規則。時態表達精確為現在時、不定過去時、完成時和將來時,句子劃分為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名詞分為陰性、中性和陽性。最后,普羅泰戈拉制作了對照可查的名詞變格表,甚至專門開發了套用公式,希臘文表達終于清晰起來,并為所有歐洲語言提供了語法范本。
再進一步,印歐語系本是拼音文字,希臘文的26個字母可以用26個數字指代,語言的數字化便有了條件。希臘語法為千年之后的西方科學劃定了思考框架,哲學與科學的思維模式,追根溯源皆難逃邏各斯的如來掌心。
三、符號互滲思維成就邏各斯信仰
列維―布留爾的研究顯示,原始人的互滲思維,不但包括與第一自然中的現實自然物產生互滲聯系,還大量的與第二自然的符號系統產生互滲聯系,這一現象可以從心理生理學家巴甫洛夫創造的“第二信號系統”概念中得到解釋,同時也說明了理性符號與非理性信仰之間錯綜的互滲聯系。
(一)邏各斯信仰的認識論依據
馬克思主義認識哲學把第一自然和第二自然統稱為自然客體。自然客體是指自然界的事物和現象,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和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形成的人化自然物。其中未經人類改造的自然稱為“第一自然”,經過改造的自然則是“第二自然”,經過改造的自然不僅是指被勞動改變了的自然景象,也包括經過人類理性編碼,重新命名的符號自然。最早懂得創造文字的民族,率先擠進了文明社會的窄門。文字預示人類可以脫離混沌的大自然母體,自創出一個符號自然、清晰世界,也就是所謂“第二自然”。
人類發明文字,有了第二自然,會延續古老的自然崇拜傳統,心理上發生相應的變化,產生第二信號系統。心理生理學家巴甫洛夫將符號系統稱為“第二信號系統”,巴甫洛夫認為,大腦皮層的基本功能就是接受信息刺激,信號刺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第一信號系統,指聲、光、電等現實真實的刺激,對應于第一自然;另一類是第二信號系統,指由抽象符號引起的大腦皮質的條件反射,主要是語言文字的刺激,當然也包括圖形、數字等其他符號,對應于第二自然。從根本上說,人化自然是人的實踐活動的對象化,是人的對象世界。比如“談虎色變”,人并沒有看到真正的老虎,但是一個“虎”字使人腦聯想到具體的虎,引起恐懼的心理反應。正如前面所述,原始人看到獅子的圖像都不敢觸摸。
發明文字,使得人類用思維和頭腦再創自我和自然,第二自然象第一自然一樣,不斷對人的神經感知系統發出刺激信號,形成第二信號系統,并發展出獨特的精神信仰方式。在希臘,由第二信號系統激發的信仰就是邏各斯。
(二)古希臘邏各斯信仰的互滲律傾向
對于情感豐富、易受暗示的古代先民,抽象的第二信號系統的刺激和具體的第一信號系統刺激一樣強烈。原始人對第一自然的崇拜情感,會遷移到第二自然,所以他們對文字的使用和事物的命名格外慎重,文字和名字不只是思維的抽象,還會影響到被命名的物質實體。
第一個意識到語法神圣性的希臘人是愛利亞學派哲學家巴門尼德,他最早注意到,經過前邏輯時代漫長的摸索,印歐語系逐漸形成了一種基本的語句結構,即系詞結構:一個語句通常是有系詞連接主詞和賓詞而形成,比如“天是藍的”、“花是紅的”、“桌子是方的”,所有的系詞都為“是”,即“be”,而“be”的原意就是“存在”的意思。在希臘人看來,語言命名的東西與被命名的東西是一回事,語言就是存在,語言表達的過程就是再創自然的過程。系詞“be”不但連接了主詞賓詞,完成了語言表達,還是連接神靈世界的紐帶,因而具有神秘的“第一性”,或神性。
同樣,作為真正的古代人,普羅泰戈拉并不以職業語言學家自居,而要借助言語尋求超越于日常生活的神性:邏各斯(logos)。普羅泰戈拉自認發現了神為世界制定的規范秩序,陶醉于自己的語言規范,要求跟他學習的學生,不能僅僅學習辯論的技巧,而要把靈魂交付出來,為了信仰不懼社會嘲笑,敢于堅持邏各斯之路。不只希臘,在人類文明的早期,許多文化都秉持此類觀點。非洲土著捕獵時,不會說出獵物的名字,怕靈魂的召喚引起獵物的警覺。當他們不慎打死一只飛鷹,為避免被猛禽的亡靈追蹤報復,會大聲說:“我打死了一只小小鳥!”,企圖騙過飛鷹的冤魂。總之,古人相信,語言稱謂如此神圣,當你為一個事物命名,其實就已經掌控了這個事物,這一事物的靈魂將向你敞開。
“邏各斯”(logos)作為希臘智者的一種信仰,翻譯為漢語就是“天道”,是個典型的互滲律概念,只不過老子的“道”不可名說,“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但希臘人偏要說,途徑就是通過語法“悟道”。他們堅信,言說、文字、語法、理性分析是窺見天道更好的方法,邏輯學乃至后來的數字理性都源起于希臘人對語言文字的互滲性神圣認同。
結語
列維-布留爾雖然詳細區分了人類思維的邏輯與原邏輯,同時認為,原始互滲律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從未消失。他寫道:“即使在我們這樣的民族中間,受互滲律支配的表象和表象的關聯也遠沒有消失。它們或多或少獨立地存在著,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損害,但并沒有被根除,而是與那些服從于邏輯定律的表象并行不悖的。……我們的智力活動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在它里面,前邏輯的和神秘的因素與邏輯的因素共存。” [1]人類的文化發展總是傳承先人的思考,不論這種思考現在看起來多么荒謬,都無法割裂它與后世的聯系。本質上,現代科學所依賴的各類符號及邏輯體系,絕對不是被動枯燥的思維工具,追根溯源,它與想象、靈魂等前理性認知互滲,充滿著靈動的生命力,溝通理性與前理性的內在聯系,才是創新認知之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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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信的名言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網絡言論自由 隱私權 名譽權 權衡沖突
[分類號]G206
由于網絡傳播的迅速發展和新技術的普遍應用,傳統的言論自由在現實中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網絡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新的言論自由形式,既為信息用戶提供了更為廣闊的交流空間,同時也對公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造成了更大的威脅與沖突。然而,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之間并不是不可調和的對立關系,這種關系可以通過法律的規范、技術的過濾和倫理的支持將其權衡到一個共同利益的平衡點,力求達到總體范圍內的平衡。
1 網絡言論自由的內涵、價值及弊端
1.1網絡言論自由的內涵
言論自由是指將自己的意見、主張、觀點、情感等內容以各種媒介手段與方法公開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的自由。言論自由從其產生開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卡多佐法官甚至認為“它幾乎是所有其他形式自由的源泉及不可缺少的條件”。網絡作為一種新的傳播媒介的出現,使得網絡言論自由成為“任何其他媒介”言論自由中的一種,同樣作為一項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權利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
1.2網絡言論自由的價值
網絡是一個開放的言論體系,以最快的速度傳播著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使人們能夠突破地理、時空的限制向更廣闊的空間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網絡言論自由的價值等同于傳統意義上言論自由的價值,筆者將網絡言論自由的價值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2.1網絡言論自由是社會民主的標志 無論是在何種社會制度下,公民是否享有言論自由都被認為是民主與專制的重要區別。麥迪遜認為:“沒有言論自由,人民就不可能對政府官員的所作所為提出意見和批評,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交流和傳播,因而也不可能產生一個理性的民主政府――如果你都不清楚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場是什么,又如何作出明智的選擇呢?”由此可見,網絡言論自由是公民表達觀點、意見的一種途徑,是國家法律政策制定中不可或缺的參考,也是社會民主的體現。
1.2.2網絡言論自由是追求真理的途徑 網絡言論自由為真理的發現和傳播提供了良好的途徑,使得人們能夠在更為廣闊的范圍內抒發己見、展開討論。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頓在1644年發表的《雅典最高法官》一文將言論自由與對真理的追求密切聯系起來:“各種學說風潮在地球上自由交鋒,因而真理誕生在戰場上。如果我們錯誤地懷疑它的力量,對言論實行批準和禁止,我們就將造成傷害。讓真理去和謬誤搏斗、廝殺;在自由和公開的戰斗中,誰認為真理會遭受傷害呢?”因此,人類對真理的追求是無止境的,只有在爭論中才能發現真理,避免錯誤。
1.2.3網絡言論自由是個人價值的體現 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最終目的不是扼殺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而是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夠不受壓制地發出自己的聲音。每個人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需要獲得一種社會的認同,體現個體存在的價值。網絡作為一種新的傳播媒介,使人們能夠通過言論的自由表達獲得社會的認同,實現個人價值。
1.3網絡言論自由的弊端
網絡言論自由從來就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為人類發表自己的觀點、自由地表達感情提供了寬松的交流環境;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危害國家安全與人民利益沖突的弊端。
1.3.1網絡言論自由使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降低 網絡信息傳播使每個人都成為網絡互動的個體,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但同時也使網絡信息的傳播處于無政府管制的狀態,打破了信息原有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嚴重威脅著國家的安全和公民的人權。
1.3.2網絡言論自由使侵權可能性增大、發生率增高 在若干網絡侵權案件中,“恒升案”和“紅顏靜一”是網絡言論自由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的代表性案例。比起傳統媒體,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權言論的傳播范圍更廣。侵權言論的危害后果雖然難以估計,但侵權發生率卻呈上升趨勢。網絡言論傳播常用的電子郵件、新聞討論組等工具除了具有侵權傾向性外還具有受眾多、傳播范圍廣、信息交互等特點。網絡用戶在線討論某個話題時常常會不由自主地言辭過激,最后對其他用戶進行人身攻擊。公民若不熟悉相關的法律、網絡言論的內容,事先又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查,那么個人和商家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很容易受到威脅,侵權的可能性增大。
2 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名譽權的影響
網絡環境是一個獨立于現實世界的虛擬空間,很容易讓人陷入一種非理性的狀態,在不知不覺中造成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使權利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難以受到保護。
2.1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的影響
2.1.1隱私權的內涵 隱私權已被世界各國公認為一項基本人格權利。現代意義上的隱私權最早產生于美國,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授路易斯-布蘭迪斯和塞繆爾?沃倫指出:“時至今日,生命的權利已經變得意味著生活的權利――不受干涉的權利。新的科學發明和行事方法使人們意識到對人的保護的必要”;“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他的思想、觀點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與他人分享”;“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都被賦予了決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與眾的權利”。凡公民個人身體及日常生活中與社會及公眾無關的、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公開的情況,都是隱私權。
2.1.2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的影響 隱私權在網絡中主要體現為網絡用戶有決定是否向他人公開個人信息、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個人信息的權利等。因此,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的影響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網絡法律欠缺。由于網絡言論自由具有比傳統言論自由自由度加深的特點,網絡言論自由便呈現出一種無政府管制的狀態,缺少網絡法律的保護和約束,這是很大的法律缺陷。缺少了法律準繩,網絡用戶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個人信息泄露。由于網絡管理技術的限制或網絡用戶個人的疏忽,網絡個人信息的泄露與篡改他人網絡信息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網絡言論的自由性、隨意性促使一些犯罪團伙利用網絡技術的漏洞做出盜取銀行信用卡卡號和密碼、假冒電子簽名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網絡用戶的利益,侵犯了其隱私權。同時,網絡言論自由的全球性及虛擬性也增大了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性,使網絡侵權發生率增高。
?網站唯利是圖。現今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網絡公司使用具有跟蹤功能的cookie工具測定并跟蹤用戶在網站上的操作成為可能。部分網站經營者未經許可便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個人信息,或發
布于網上來吸引網站點擊率,或用于商業目的以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濫用了其言論自由權,嚴重侵害了網絡用戶的隱私權。更有甚者,有些網絡公司設有專業網絡窺探業務,將他人的個人信息作為網站運行資本,以向企業或商業機構出售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來謀取經濟利益,使網絡用戶的隱私權受到侵害。
2.2網絡言論自由對名譽權的影響
2.2.1名譽權的內涵 名譽,就是指公眾對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的社會形象的客觀評價。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包括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兩種。我國《民法》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刑法》第246條中也對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所需承擔的刑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2.2網絡言論自由對名譽權的影響 從近期網絡言論自由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件中,我們不難發現,網絡是名譽侵權事件的多發區。同傳統媒介相比,網絡具有互動性,它不僅融合了單向與雙向的信息傳播的特征,還成為大眾傳播、組織傳播與個人傳播的統一體。此外,網站經營者由于技術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對自己網站上大量的信息內容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網絡名譽侵權變得容易。
目前在網絡上存在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分為誹謗與侮辱兩種。筆者經過仔細研究,將網絡言論自由對名譽權的影響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引起的誹謗行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我國法律中的侵害名譽權行為(民法調整)及刑法調整的誹謗罪,在西方法律尤其是英美法律體系中,統稱為“誹謗”(defamation),誹謗可分永久性誹謗(Li―bel,如報刊、書本、信件等書面誹謗)以及非永久性誹謗(Slander,如口頭誹謗)兩種。從近年來英美等國的判例來看,網絡誹謗被看作是永久性誹謗。其依據是,雖然網上的文字和圖片可以被刪除或更新,不像報刊書本的文字圖片那樣是永久存在的,但是這種誹謗形式可能會被別人下載或保存,所以網絡誹謗一般還是被當作永久性的誹謗。如前不久在網上發生的女大學生黃某被“拍賣”事件,完全是網民捏造的。這種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傷害到了事件的主體,嚴重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是對人類道德行為底線的挑戰。
?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引起的侮辱行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比起傳統媒介,網絡言論自由的傳播具有虛擬性、匿名性。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由于網絡言論的交流方式使信息的發出者具有虛擬的距離安全感,也就是說,言論發表者坐在一臺機器后面便可以隨意地表達思想,講許多在面對面時不會說出的話,并通過各種網絡傳遞方式表達出來。由于網絡傳播的時效性,帶有侮辱、謾罵、詆毀性的言論可能會以更快的速度散播到更廣的范圍中去,導致受害人的名譽毀損、社會評價降低,那么,此時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就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了。
3 權衡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關系
網絡言論自由權與隱私權、名譽權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既有一致、協調的地方,也存在著相互沖突、矛盾之處。其中任何一種權利被濫用,都會使另外一種權利受到損害。如果我們能夠恰當、合理地運用它們之間的這種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關系,會更有利于網絡言論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
3.1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統一關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威爾遜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互聯網絡和其他類型傳播信息的網絡是一種新的傳播媒介,因此,它也應享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新聞自由,同時受法律上的義務與責任條款的規范和約束”。由此可見,保障網絡言論自由和對網絡上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行為進行追究并不矛盾。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地發表言論、自由地行使批評、評論、監督的權利,不可能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然而,任何意義上的自由都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網絡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既受到法律的保護和也受到法律的約束。有效協調好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的沖突是實現三者統一的最高目標,也是解除三者對立關系的最終目的。
3.2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對立關系
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在網絡言論自由和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的法律天平上,兩者是不平衡的,當沖突發生時,法律要向何方傾斜,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筆者認為,對網絡言論自由的行使要進行合理的限制,以此來實現網絡言論的實質自由和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這種限制大致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如果網絡言論是以侵害公共秩序、侵犯隱私、詆毀名譽的方式侵害他人的權利,則應受到限制;②如果網絡言論自由直接導致侵權的發生,則應受到較多的限制;③對網絡言論自由的場合進行限制;④如果言論者侵犯他人的權利是出于故意,甚至是積極追求侵權的后果,那么應受到更多的限制。在權衡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之間的對立關系時,我們要力求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將權利受害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點,以減少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的沖突。
3.3權衡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原則
權利的沖突在制度經濟學上稱之為權利的相互性,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對于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法律上通用的、首選的權衡原則應是利益衡量原則。
利益衡量原則可以概括為:對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矛盾沖突的利益進行分析和比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義與合理性,在此基礎上做出孰輕孰重、誰是誰非的價值判斷。依照此原則,當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發生沖突時,首先要找出其各自的權利合理性;其次,以信息用戶的個人利益、網絡言論或行為為標準對雙方行為做出價值判斷;再次,根據權利協調原則,來決定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權利沖突是否可以協調,力求找到雙方利益平衡點,達到雙贏的局面。
4 規范網絡言論自由的建議
4.1法律規范
4.1.1建立健全網絡言論自由保護法,明確侵權行為細則 網絡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切實推動了網絡信息的自由傳播,加快了信息全球化的進程,但是網絡作為新的傳播媒介具有其特殊的性質,有關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因此,我國要盡快建立一項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專門法規,以此為網絡言論自由的暢通排除阻礙、提供有利條件,更充分地保護公民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力。
然而,網絡言論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這種享受
法律保護的自由也應該是以網絡言論自由正確合理的使用為基礎的。以法律名義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其加以約束和規范。一方面,法律法規的建立要有明確的侵權行為細則,其中應明確解釋什么樣的網絡言論或行為可能引起侵權,什么樣的網絡操作不在受網絡言論自由法保護的范圍之內以及當事人如何保護自己的網絡言論自由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對網絡言論自由的管制也要把握好“度”的問題,過于嚴格的權利限制反而會限制網絡信息的傳播,損害公民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利。
4.1.2建立健全網絡言論自由的網絡聯合公約,統一規范ISP的行為 網絡是一個相對開放、自由的空間,這種自由尤其是網絡言論自由在某些時候會危害他人的權利。正是為了保證網絡言論自由的正確行使,維護他人的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我們應該最低限度地減少網民承擔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盡可能保持網絡空間自由的精神。因此,通過網絡服務商建立網絡服務行業公約來共同抵制非法言論、侵害性言論的散播就變得尤為重要。
網絡法律對網絡言論的規范都具有事后性,法律對人們的規范只有當網絡用戶觸犯法律、他人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時才會根據犯罪者的行為追究其責任。為了避免這種網絡言論的事后管理,各個網絡服務商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對侵犯他人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控制,減輕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其他網絡用戶個人利益的損害。在這里,就可以通過建立ISP的網絡聯合公約來實現網絡傳播的細化管理,把管理責任交給ISP。在我國,最典型的網絡聯合公約是《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為建立我國互聯網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4.2技術規范
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范采取的是事后限制,而不是事前限制,這使得網絡言論自由侵害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結果已經造成,并且不能彌補。陳力丹先生說過:“硬性的控制會以同樣的科技手段實現,技術上獲得的自由和從技術上予以控制,從來是身影關系”。由此可見,網絡技術上的支持與進步,不但可以使網絡言論自由得以實現,還可以通過技術方法達到規范網絡自由的目的。
為了保護公民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正當行使,反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一方面,政府和網絡服務商可以采取屏蔽技術,對所有用戶發言進行及時審核,將帶有侮辱、誹謗、詆毀性內容的網絡言論及時刪除,阻止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言論散播到更大的范圍中去;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網站過濾技術,即由網絡服務商負責對用戶提出訪問的網站進行把關,先由服務器查對一張很長的“禁止網點表”,然后決定是接受還是拒絕,以此來阻止非法言論的散播。
4.3倫理規范
網絡言論自由的規范不同于用法律規范實體世界的言論自由,所以通過倫理規范這種事前的預防方式更能有效地規范網絡言論自由。保證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的方法可以概括為兩種:
4.3.1呼吁社會公眾提高網絡道德水平 加強社會輿論對網絡自由的監督、限制作用,確定網絡虛擬社會的倫理道德規范,以填補法律對某些領域無能為力的空白。此外,由于網絡用戶的低齡化趨勢所影響,許多低齡網民,尤其是思想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無法對網絡信息的健康性、道德性、正確性做出判斷,這就要求社會通過學校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來規范未成年人的網絡言論與網絡行為。
關于自信的名言范文第5篇
關鍵詞: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法理基礎;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1-0274-02
近幾年,歌星、影星、體育明星等名人樂于為產品作代言廣告。這其中的很多廣告的產品是存在問題的。由于現行法律的漏洞,我們無法追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更嚴重的是,由于法律法規的缺漏,導致很多名人代言的廣告難以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更不用說追究相關人的法律責任了。
1 虛假廣告及廣告代言人的概述
1.1 虛假廣告的涵義
許多西方國家和地區對虛假廣告有明確的定義,如美國規定:只要廣告表達形式不妥或因信息不完整而給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這種錯誤印象關系到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虛假廣告。但是,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此卻沒有明確界定,只在《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中只是要求廣告應當真實,并沒有告訴我們什么樣的廣告才是虛假廣告。所以我認為,虛假廣告的涵義應為:廣告的制定者與參與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廣告中采用欺騙性的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作虛假的或引人誤解的表述,致使或足以導致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廣告。
1.2 廣告代言人的涵義
廣告代言人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指通過在廣告中通過言語或者行為來支持廣告的人。廣告代言人按不同的區分標準,可以做以下分類:第一,按照廣告代言人代言的對象分類,可以將其分為企業代言人、品牌代言人和產品代言人;第二,按照廣告代言人自身的性質分類,可以將其分為名人代言、典型消費者代言、專家代言、公司管理者代言、虛擬形象代言、組織或團體代言等。其中我們常見的是名人代言和專家代言。
2 名人虛假廣告責任的法理基礎
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要求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要承擔責任的法律法規,但并不表明名人就不需要承擔虛假廣告責任。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的法律基礎。
2.1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作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它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本著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實現自己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乃至社會的權益,從而維持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在名人代言廣告活動中,名人所從事的行為正是為廣告主推銷某一項商品或服務,從性質上講,屬于民事行為,理應當受到誠信原則的約束。因此在名人代言廣告時,他有義務遵循誠信原則向相對方即廣大的消費者提供真實可靠的商品或服務信息。
2.2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權利與義務是相伴而生的,沒有純粹的權利也沒有純粹的義務。現代經濟學家們提出:現代社會由于人們掌握信息量的多少不同,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有必要提供真實的信息給對方,以作為獲得利益的對價。在名人代言廣告中,名人利用自己在社會中所享有的較高知名度與影響力,增加了消費者對其所代言商品與服務的認知度。名人行為的效益因公眾對其信賴而較普通人大的多,名人享有普通人沒有的權利,就不可避免地也負有與之相匹配的義務。
2.3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部分人是基于對名人的信賴而購買名人代言的產品,廣告主正是利用名人在人們心目中的威望和知名度,對廣大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誘導。一般消費者自己無法作出有效判斷時,常常基于對名人的信賴而相信其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務。可以認為,消費者比較信賴名人推薦的產品。如果名人不正當的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合理信賴,對其所代言的商品與服務進行虛假宣傳,將會侵害消費者的信賴利益。單純的信賴利益雖然一般不予保護,當一旦這種信賴構成締約的一部分,則過錯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這一角度來看,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進行司法規制,從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對廣大消費者信賴利益的保護。
2.4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法律允許我們自由行使的權利是有界限的,即任何權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正當的界限,權利的行使對利益平衡的破壞就是超越了正當性界限。廣告代言人可以自由處分其人格利益,但如果此廣告代言人的肖像和其代言的商品同時出現,而這個商品的廣告內容是有誤導性的或虛假的,而消費者正是基于對廣告代言人的信賴而相信廣告內容購買商品,導致消費者信賴利益損失的不正是這個肖像嗎?利益平衡遭到破壞的原因是廣告代言人不當行使其肖像權,所以我認為,可依據廣告代言人違反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完善措施
完善相關法律,加強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在具體操作上有如下建議;
3.1 立法方面:通過立法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明星利用消費者對他的信任從事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就構成了欺詐,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可見,由于名星的特殊身份導致他們在廣告宣傳中的巨大影響力,各國對于此類人物的代言行為都有比較嚴的約束,因此,我國應借鑒各國做法,確立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制度。具體做法如下:在《廣告法》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代言人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廣告法》的第三章增加一條:“公眾人物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虛假宣傳”。
3.2 司法方面:司法實踐中明確廣告代言人的注意義務
虛假廣告代言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違法行為,即代言產品廣告本身是否真實;主觀過錯,包括廣告代言人的故意和過失,其中過失主要指廣告代言人的注意義務;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現行法律對如何認定廣告本身是否真實以及廣告代言人的注意義務到底有多大缺乏統一的標準,因而需要有關部門明確相關標準,具體做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廣告法》頒布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中明確如下內容:若廣告內容與產品質量不相符,生產者或者經銷者以及廣告創意人員應負主要責任,若明星在明知廣告內容慮假的情況下仍進行誘導性宣傳,則負連帶責任。若明星應該知曉則承擔連帶責任。若是廣告內容本身沒有問題,而明星的自身情況不真實,生產者或者經銷者以及廣告創意人員不知曉,則明星應承擔主要責任,若生產者或者經銷者以及廣告創意人員明知,則皆承擔連帶責任。
3.3
執法方面:加強執法將明星代言廣告納入行政監管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