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精)
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答辯狀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法律訴訟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大家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答辯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答辯狀1答辯人:李,男,漢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x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年5月13日,并以x年4-9月的工資表、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二0xx年三月七日
答辯狀2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民事答辯狀范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xx年和20xx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此處隱藏10593個字……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從實體權利上,被答辯人的要求于法無據,于事實嚴重不符。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并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并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后,再次違約并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并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屬于非標類產品,我司生產后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后,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因被答辯人怠于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以及其后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品維護保養、倉儲、定制產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1)倉儲費及保養費
因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3月14日。對于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說,該倉儲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我司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辯人怠于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2)折舊處理造成的價差損失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屬于非標類產品。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鑒于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盡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品銹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生的必然性。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成都X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答辯狀15答辯人:xx市xx廣告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20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號之后。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廣告有限公司
(蓋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