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1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四、企業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2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有關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四、企業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六、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業應當依法制訂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制度,并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序、審計監督。
(二)標準合理。國家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項目制訂合理標準。
(三)管理科學。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準執行,并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四)核算規范。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
七、企業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予以披露。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金融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財政部負責人就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政策答問
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普遍實行低工資制,同時在工資之外,輔以其他多種形式的福利待遇。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從企業成本(費用)中計提職工福利費,是長期以來與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并行的一項分配制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以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欠缺和“低工資”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我國企業改革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2006年新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取消了企業職工福利費按標準提取的政策,要求企業據實開支職工福利費。當前,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既有人工成本無序增長,侵蝕國家稅基,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也有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占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占工資總額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占工資總額0.6%。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業應當規范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問:《通知》對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答:在《企業財務通則》對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進行實質性改革的基礎上,《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是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相對于工資薪酬,職工福利只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避免無序增長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會勞動力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即工資)。
二是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為減輕國有企業社會負擔,使其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國家近年來大力推進企業主輔分離和分離辦社會職能改革。企業目前仍承擔大量集體福利職能的,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
三是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企業應當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問:企業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有哪些?
答:企業的人工成本,可劃分為工資(含年薪、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和福利兩大類。其中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按與工資的相互關系,又可劃分為兩類,一是按工資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二是其他與工資沒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通知》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即為第二類職工福利,具體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如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職工療養費用、自辦食堂經費補貼或者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是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折舊、維護和工作人員的人工費用;
三是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五是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問:《通知》關于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規定,與以前的財務規定相比有哪些調整?
答:《通知》關于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2、其他屬于福利費開支范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工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3、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
4、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通知》印發后,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5、對于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問: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不允許企業向職工發放各類購物卡、消費券,但事實上屢禁不止。《通知》對現實中企業發放的這類購物卡、消費券是如何考慮的?
答:企業職工福利費在定義中就明確了“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對于職工福利費各類項目,《通知》采取列舉法進行規范,事實上是難以列舉齊全的。因此,根據《通知》規定,對于“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企業都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規范管理。
問:按照《通知》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應當怎樣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一致的。
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問:《通知》發布后,交通、住房、通訊方面的貨幣化補貼計入工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是否會增加稅負?
答:《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納入工資總額,什么情況下納入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財務規范,不是稅收政策,不能對企業或者職工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稅進行規定。因此,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繳納所得稅問題,應當遵循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
問:《通知》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納入了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為什么?在企業重組情況下,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財務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況下,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后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后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并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是企業在財政部財企[2009]117號文件實施前完成重組,重組后企業將離退休人員移交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但當時未預提并劃轉相應資金的,重組后企業定期向上級集團公司繳納費用,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上級集團公司代為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不納入上級集團公司職工福利費。
問:《通知》對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和公用事業企業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在政策上有何考慮?
答:對這兩個問題的財務規定,實際是回應了社會上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問題的關注,體現了財政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責。
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后,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根據《通知》的規定,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于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 因此,對于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問: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遵循什么原則和要求?
答:《通知》第六條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
一是制度健全。以新《企業財務通則》為主體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旨在維護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財務行為。因此,《通知》沒有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項目的具體標準,而是要求企業按照國家要求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序、審計監督。相關制度應根據法律和企業章程規定報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
二是標準合理。國家原來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予以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而企業又需要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項目制訂合理標準。
三是管理科學。預算是有效控制成本的財務管理工具。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準執行,并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四是核算規范。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問:企業從何時開始執行《通知》?企業工資總額、職工福利費財務口徑變化后,與其他管理要求不一致,應當怎么辦?
答:《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企業在2009年10月底以前開支的工資和福利費,不需要按《通知》作調整。企業自2009年11月開始,應當嚴格按《通知》執行,規范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
貨幣化福利補貼計入工資總額,職工福利費開支內容進行調整,企業負擔的人工成本總量不會變化。目前,國有企業大多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工資總額的核算口徑應當與財務規定保持一致。2009年執行《通知》由于不是完整的會計,對有關機構原已核定的工資總額以及其他財務指標產生的影響,可以在有關報表附注、管理文件中加以說明。
企業重組職工安置 3
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11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家出資企業在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過程中,職工安置問題事關有關人員的切身利益、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大局。當前,在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
一、執行不規范等問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分配不公。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重組行為,正確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維護職工和國有權益,現就涉及產權關系變動、股權結構調整的企業重組中,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重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定執行,其中產權轉讓的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的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有關費用,應按照“人隨資產、業務走”的原則,由承繼重組前企業相關資產及業務的企業承擔。
企業對上述費用實行預提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時,根據權責一致原則,對企業資產未來可能實現的收益,也應當予以評估確認。
企業對預提的上述費用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時,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確認。
三、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重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
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內退人員,其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
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于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并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五、重組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條預提的有關費用,應當分別計算離退休
人員和內退人員的預提年限,并以重組基準日相關費用為基數,以同期限歷史平均通脹率計算未來各期企業應支付的費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進行貼現計算。預提費用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T為預提年限, 為預提年限內第t期費用, 為預提年限同期限內歷史平均通脹率, 為預提年限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
六、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由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預提費用由重組后企業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重組后企業如貨幣資金不足,可以自重組完成日起5年內分期支付,但應當按照重組基準日5年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管理單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關利息支出作為重組后企業財務費用處理。
七、企業重組涉及產權轉讓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應當支付、繳付或者預提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產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余額,在資產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產。
八、重組企業離退休人員及內退人員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預提費用實行專戶管理,并按約定從專戶中向相關人員支付費用。預提資金不足支付相關費用的或者有結余的,按《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入管理單位當期損益。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區、各部門有關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施行前已經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企業重組行為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調整。
財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財政部關于企業房地產開發與交易若干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4
財政部關于企業房地產開發與交易若干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實施時間】1995-01-01【發布單位】財基字(1995)93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現對企業房地產開發與交易中的若干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照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計價,并按其用途分別進行管理。
(一)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支付的出讓金計入該房地產的開發成本;企業取得的自用的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平均攤銷。
(二)企業從其他房地產權利人再次轉讓取得的并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土地使用權,其攤銷年限按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確定。
(三)企業因改變土地用途,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應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的入賬價格。重新簽定的土地出讓合同或變更協議中重新約定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企業還應據此調整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
二、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附有地上建筑物的,應視其用途和作價方式的不同而分別進行管理。
(一)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按實際支付價款數額計入開發成本,如有清理收益沖減開發成本。
(二)自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與土地分開作價的,地上建筑物應按實際支付價款數額計入固定資產。并按規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如房地產實行整體作價,無法明確區分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價值的,其地上建筑物的價值可采用評估的辦法確定。房地產交易價格扣除地上建筑物價值后作為土地使用權價值計入無形資產。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按規定繳納的土地閑置費,或因滿二年未動工開發,被政府有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造成的損失,企業可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四、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另設備查簿登記管理,不入賬核算。企業向國家交納的補償、安置等費用,其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計入開發成本;自用的,計入地上建筑物的價值。
五、以營利為目的,企業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產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家。其租金收入扣除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土地收益后的剩余部分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六、企業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企業轉讓屬于開發性質的房地產,其收入計入經營收入。企業轉讓自用的房地產,按下列情況處理:轉讓合同中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開作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該項土地使用權尚未攤銷的余額及在轉讓過程中交納的有關稅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地上建筑物轉讓收入扣除清理費、該地上建筑物的殘值以及轉讓過程中交納的稅費后的凈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轉讓合同中實行房地產統一作價的,房地產轉讓收入扣除該項房地產的賬面凈值、清理費、轉讓過程中交納的稅費和其他費用后的凈收入或凈支出,計
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企業轉讓自用職工住房所得的凈收入,計入企業的住房周轉金。
(二)企業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且受讓方需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轉讓收入中包含土地收益的,應將土地收益按有關規定上交國家。
國有農業企業依法轉讓國家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仍依照《農業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5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企[2009]242號 【發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有關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四、企業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六、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業應當依法制訂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制度,并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序、審計監督。
(二)標準合理。國家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項目制訂合理標準。
(三)管理科學。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準執行,并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四)核算規范。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
七、企業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予以披露。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金融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財企[2009]117號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6
財政部關于
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6-25發文字號: 財企[2009]11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家出資企業在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過程中,職工安置問題事關有關人員的切身利益、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大局。當前,在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
一、執行不規范等問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分配不公。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重組行為,正確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維護職工和國有權益,現就涉及產權關系變動、股權結構調整的企業重組中,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
一、企業重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定執行,其中產權轉讓的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的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有關費用,應按照“人隨資產、業務走”的原則,由承繼重組前企業相關資產及業務的企業承擔。
企業對上述費用實行預提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時,根據權責一致原則,對企業資產未來可能實現的收益,也應當予以評估確認。
企業對預提的上述費用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時,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確認。
三、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重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
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內退人員,其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
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于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并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五、重組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條預提的有關費用,應當分別計算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預提年限,并以重組基準日相關費用為基數,以同期限歷史平均通脹率計算未來各期企業應支付的費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進行貼現計算。預提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預提費用=(見附件) 下載: zip 文件
其中,T為預提年限, 為預提年限內第t期費用, 為預提年限同期限內歷史平均通脹率, 為預提年限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
六、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由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預提費用由重組后企業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重組后企業如貨幣資金不足,可以自重組完成日起5年內分期支付,但應當按照重組基準日5年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管理單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關利息支出作為重組后企業財務費用處理。
七、企業重組涉及產權轉讓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應當支付、繳付或者預提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產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余額,在資產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產。
八、重組企業離退休人員及內退人員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預提費用實行專戶管理,并按約定從專戶中向相關人員支付費用。預提資金不足支付相關費用的或者有結余的,按《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入管理單位當期損益。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區、各部門有關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施行前已經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企業重組行為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調整。
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7
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3]61號
頒布時間:2003-2-9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企業和職工的保險意識逐漸增強,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所需資金如何列支,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財務處理不一致,不利于財務管理規范化。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維護企業所有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現就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
二、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
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三、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于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四、企業按照內部議事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改革內部分配制度,在實際發放工資和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涉及的稅收問題,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公益金屬于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按規定應當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方面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職工的保險費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商貿金融企業有關保險資金列支渠道問題的通知》(財商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8
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工字〔1995〕10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清產核資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機構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根據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的通知》及清產核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從1994年起,對國有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現對土地估價的有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土地估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在弄清權屬、界線和面積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估價技術標準進行,并按規定程序予以確認、批復。
二、對于企業過去已作為固定資產單獨入帳的土地,估價后,應按確認、批復的價值調整帳面價值,并按調整后的帳面價值單獨入帳,不計提折舊。調整后的土地帳面價值高于原帳面價值部分,經清產核資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三、對于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企業應按確認、批復后的價值,經清產核資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固定資產處理,同時增加國家資本公積金。企業占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在估價入帳后,應在固定資產中單獨反映,不計提折舊。
四、以出讓方式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受讓價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準價的土地,估價后,在備查簿上進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權帳面原值不作調整。
五、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或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其土地未經評估確認或原合同確認作價明顯偏低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投資人同意,可對該土地進行估價。估價后由企業設備查簿單獨反映,暫不調整帳務。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9
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
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5〕12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其有關財務處理規定不明確,不便執行。為此,現就有關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關于財企[2005]123號文件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收到動拆遷補償的會計處理是我們在審計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財政部門發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國統一的處理規定,致使實務中做法不一致的問題相當普遍(例如有的地? 財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發布了《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首次在財政部文件的層面上明確了企業在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時應進行何種會計處理的問題。該文件主要內容如下:
1.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2. 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應當核銷該專項應付款。其中:
(1) 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2) 以下各項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l 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注:也就是可搬遷設備因搬遷而發生的增量費用); l 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
l 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
3. 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指貸方余額,即撥款結余),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4.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總體上與現行會計規范中收到與特定資產相關的政府撥款的會計處理規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時先計入專項應付款,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在其中核銷,項目完成后將剩余的不需上繳的撥款轉入“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可用于轉增資本或者彌補虧損。 在該文件的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下文對此進行討論。
一、 關于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適用條件問題
1. 可適用本文件的動拆遷項目的范圍
根據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該文件只規范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的財務處理。既然搬遷補償款是從政府收到的,那么相應的動拆遷項目也必然是由政府主導的。這也就是此類搬遷的最重要特征。政府主導性所派生出來的另一項特征是非自愿性(或者說非主動性),即不是企業主動搬遷,而是根據政府的指令被動搬遷。由政府下達的搬遷通知是表明“政府主導性”和“非主動性”的重要證據。
另外,此類搬遷在多數情況下是為了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水庫庫區建設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設施(如道路拓寬、地鐵、綠地等以社會公益目的為主的設施)而實施的,也就是建設項目在多數情況下帶有公益性質。但建設項目的公益性本身并不構成適用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必要條件。例如:政府為了調整城市布局,將原位于市中心區的重污染工廠搬遷到郊區,在原址興建高級住宅區。此類建設項目當然并非公益性項目,但它是在政府主導下,并非企業主動進行的搬遷,因此,在此類搬遷中企業從政府收到的補償款項也同樣適用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
在實務中,此類動拆遷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實施的,也可能通過“市場化操作”由政府委托專業的動拆遷公司或者政府辦的“開發公司”等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或者通過企業所在的上級控股公司實施。這時除了考慮前述的“政府主導性”和“非主動性”兩項基本特征以外,還要結合補償款項的來源判斷能否適用財企[2005]123號文件。關于對補償款項來源的分析,詳見下文“2. 補償款項的來源”。
企業通過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協議,將其原先的用地轉讓給房地產公司進行房產開發,不屬于財企[2005]123號文件規范的范圍,而應當按照常規的轉讓無形資產業務進行處理。有時在此類業務中還會出現這樣的安排:先由企業將土地交回給土地儲備中心,再由土地儲備中心轉讓給房地產開發公司。這種安排中雖然有土地儲備中心作為中間人,但只是為了滿足相關政府部門對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要求,土地儲備中心往往是“平進平出”,并不賺取差價,即土地儲備中心按照企業與房地產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上注明的補償款向企業支付補償,同時向房地產公司收取轉讓金,本身并不從該交易中謀取經濟利益,也就不影響交易的實質。更重要的是該交易并非由政府主導。因此,此類情況下的搬遷及其補償款的處理不適用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 2. 補償款項的來源
根據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該文件所涉及的補償款是指由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在實務操作中,此類款項的收取可能有以下幾種途徑,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 直接從政府取得補償金,也就是付款人為政府財政專戶。這是最簡單的情形,多見于由政府直接實施搬遷的情形。款項直接來源于政府本身就是該項動拆遷系政府主導的一項重要證據。在此類情況下,審計時應取得政府的搬遷通知、確定搬遷補償款項金額的政府批文和銀行進賬單等證據,將實際收取的補償款金額與政府批文核對一致,同時核實銀行進賬單上載明的付款人是否為財政專戶。
(2) 從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例如專業動拆遷公司、政府辦的“開發公司”或者被搬遷企業所在的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獲取補償金。我們認為,在同時滿足以下2項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所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視同為政府撥款:
① 補償款項的金額最終由政府確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確,實際收到的補償款項金額與政府批文一致。政府可以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被拆遷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被搬遷企業因搬遷而需發生的其他增量費用和損失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需支付的補償款項金額,但補償款項金額的最終決定權應當在政府手中,最終以批文的形式加以明確。
在實務操作中可能會出現被搬遷企業與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談判確定補償金額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可能是由于政府撥給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一筆總的款項,但不確定其中每一戶被搬遷企業和居民動遷戶應獲得的補償份額。同時,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通過與被搬遷企業的談判,意圖盡量壓低補償金額,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額與其從政府收到的款項之間的差額就形成了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的利潤。這種情況下被搬遷企業收到的補償款不能視為政府撥款,不適用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
② 補償款項最終來源于政府財政專戶,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在這一過程中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即把政府撥給的款項原封不動地支付給各家被搬遷企業,并不利用搬遷補償款的收付過程謀取其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為此,審計中需要實施下列程序:
l 如果被搬遷企業不能提供確定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方式的政府批文(政府應在該批文上明確各家被搬遷企業分別應獲取的補償款金額),則應向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索取該批文(可以要求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動拆遷具體實施者的公章以確認其與原件一致)或者函證該批文的主要內容,將該批文中的各項規定與目前實際收到的補償款項金額、支付方等核對一致。凡不能提供相關政府批文或者函證確認其各項主要條款內容的,則不能認定為政府撥款。
l 向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了解其所支付的搬遷補償款項的來源是否為財政資金。可以要求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提供收到政府撥款的銀行進賬單復印件,核實其付款人是否為財政專戶。
實務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補償款的付款人是政府辦的“開發公司”,但政府實際并未向開發公司撥入該筆補償款項,而是要求或者默許其從土地出讓金、轉讓金收入中坐支。這種情況違反了財政收支“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因而是不合規的;同時 不符合上述政府撥款構成條件的補償款項不屬于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范范圍,對其處理尚無明文規定。對此我們認為:此類款項應當視為企業轉讓其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相關固定資產所收到的款項,應當在扣除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因搬遷直接導致的費用后,將余額計入損益處理;但如果確有證據表明所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顯著高于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其他因搬遷直接導致的費用之和,則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可以計入損益;同時應將超出部分視同非政府機構所給予的、與重新購建新資產相關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
二、 搬遷補償款項會計處理中的一些特殊問題
1. 可從搬遷補償款項中核銷的費用和損失的范圍
財企[2005]123號文件對于可從搬遷補償款項中核銷的費用開支的范圍采取列舉的方式。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可從搬遷補償款中核銷的費用開支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1) 間接核銷,指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的清理損失。這些資產應當首先按照常規的固定資產清理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對于清理結束后的凈損益不是計入營業外收支,而是從專項應付款中核銷。因此需要注意:在編制現金流量表的間接法部分時,這部分固定資產清理損益不包含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和“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失”兩個項目內。
(2) 直接核銷,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搬遷中所滅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權的原賬面價值,二是因與搬遷直接相關的一些費用性支出,例如可搬遷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支出,以及安置職工的支出等。對于所滅失的土地使用權,視同國家提前收回,故其攤余價值應當作為損失,從專項應付款中核銷。對于可搬遷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支出,從理論上說應當將這些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裝、運輸、調試支出及其所對應的累計折舊分別從原值和累計折舊中轉銷,再將本次新發生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和調試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該固定資產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
如果除了財企[2005]123號文件中所列舉的損失和費用以外,被搬遷企業還發生了其他直接與搬遷相關的費用和損失,例如搬遷期間的停工損失等,則這些費用和損失應如何處理?對此,我們的觀點是:財企[2005]123號文件中未列舉的費用和損失,只要是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與當前的搬遷活動直接相關,如果不進行當前的搬遷活動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應該可以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2. 搬遷已經開始但尚未收到搬遷補償款項時的處理
有時政府的搬遷補償款到位比較晚,在實際到位時企業已經開始實施搬遷,并已發生了可以從專項應付款中核銷的損失和費用。對此問題的處理,我們的意見是:
(1) 在收到政府關于確定搬遷補償款金額的批文之前,因為能否收到補償,以及補償的金額都不能確定,因此不能將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掛賬,而應當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
(2) 在政府關于搬遷補償款金額的批文(應以書面文件為證)收到后、搬遷補償款實際收到之前發生的與本次搬遷直接相關的費用和損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確的關于支付期限、進度和方式的規定,因而可以合理預期將會按照該批文的規定收到搬遷補償款的,則可以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暫掛(但掛賬金額不應超出可收到的補償款金額),待收到補償款后與“專項應付款”對沖。如果雖然政府批文明確了應收取的搬遷補償款金額,但未明確支付期限、進度和方式,則應當結合過去的經驗合理估計將來收到的可能性,如果基本確定可收到補償款項,且補償款項足以彌補這些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的,也可以將這些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暫掛處理,但應考慮是否有必要對這些掛賬的費用計提壞賬準備。
(3) 為穩健起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將尚未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預計入賬。
前述(2)關于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費用和損失掛賬的處理方法,不應追溯到收到批文前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就是說不能將收到批文前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從損益中轉出而重新計入其他應收款。這是因為:對于補償款項能否收到,以及補償款金額的估計,都應當基于資產負債表日所能獲得的信息。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前發生費用和損失,期后獲得批文的情形,由于當初費用和損失發生時尚無法估計收到補償款的可能性及其金額,所以不能根據期后發生的事實對原先已作賬務處理的費用和損失進行追溯調整。 3. 收到搬遷補償款項在現金流量表上的列示
從理論上說,搬遷補償款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對舊資產清理和報廢損失以及因搬遷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和損失的補償,二是因新資產的購建成本高于原資產,而對所增加的成本給予的補助。在現金流量表上,前者屬于投資活動性質,而后者屬于籌資活動性質,因此理論上應當分解為“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和“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兩個項目反映。但是,由于補償款收到時整個搬遷過程尚未結束,難以對搬遷補償款在投資和籌資活動之間按照可靠的標準進行估計和劃分,因此通常采用簡化處理方法,即全部作為“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處理。
4. 新舊規定的銜接處理
財企[2005]123號文件明確自下發之日(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對于該文件有無追溯既往的效力這一問題,文件并未作出規定。對此我們的理解是:財企[2005]123號文件不適用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已收到補償款,且在業務和賬務處理兩方面均已處理完畢的企業搬遷。這是因為:從財政部發布的有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的文件的慣例來看,凡是標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之類的文件,對于發布日前已完成的交易基本上都沒有追溯的效力,最典型的例子是當初的財會[2001]64號文和“問題解答二”中關于股權投資貸差計入資本公積的規定。而且財企[2005]123號文件所規范的是企業的財務處理而不是會計處理,規范財務處理的文件尚無追溯調整的先例。
三、 與搬遷補償款項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
1. 營業稅
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
一、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
二、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
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
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2. 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在審計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3. 企業所得稅
(1) 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
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①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②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例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等。 (2) 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① 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l 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 l 該辦法第44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
(二)不屬于政府攤派。
l 該辦法第45條規定,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
(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
(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
(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據此,我們在審計內資企業時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的批文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
② 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因此,在審計外商投資企業時,因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而導致的財產損失能否稅前扣除,更多地是取決于職業判斷。
(3) 企業搬遷涉及所得稅稅務處理與財務處理差異的總結
從上述規定看,收到搬遷補償費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較大。主要體現在:
① 財務上對于核銷相關費用和損失后的搬遷補償費結余數規定計入資本公積,也就是不影響被搬遷企業的損益,但稅務上規定此類結余數應當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也就是通過減少可稅前列支的折舊的形式計入以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在重置了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就會在以后內形成應稅暫時性差異。為穩健起見,對于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而言,應當在將搬遷補償款結余轉入資本公積時,按照結余金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留出遞延稅款貸項(而不是將結余款全額計入資本公積),在以后根據會計和稅法上對于折舊計提的差異逐年轉銷該貸項。
② 財企[2005]123號文件未對搬遷后不再重置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時結余款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稅法規定,此類情形應視同常規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進行稅務處理。
③ 財企[2005]123號文件規定可從搬遷補償費中列支的費用和損失包括可搬遷的機器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費用,但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并未明確此類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④ 財企[2005]123號文件規定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直接核銷搬遷補償款,我們理解這里所說的安置費主要包括“買斷工齡”的一次性補償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的規定,一次性補償金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該文件同時規定: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在企業搬遷過程中如涉及部分職工“買斷工齡”或支付其他補償的,還應關注稅務機關是否允許將買斷工齡款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分年扣除的,則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情況下會出現可扣除暫時性差異(也就是遞延稅款借項)。在確認該遞延稅款借項時,應特別關注《企業會計制度》第107條關于該差異未來轉回期間(一般為3年)內應預計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這一前提條件。
四、 與IFRS的差異及其協調
IFRS中涉及該問題的準則主要是IAS20《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根據IAS20的基本原則,搬遷補償款項應當分解為兩部分:對于因原有資產報廢處置或收回的損失,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給予補償的部分,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搬遷補償款超過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的部分,應視為政府對于新資產購建成本超過原有資產的補償,應界定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會計的基本原則是:“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見IAS20第12段)。根據IAS20,對于這兩類不同性質的補助,應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1.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收益表內通常作為一個貸項單列,或者在諸如“其它收益”的一般項目中反映。也可采用另外一種方法,即報告有關費用項目時將其扣除(IAS20第29段)。
2.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包括按公允價值的非貨幣性補助,都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列報,要么把補助作為遞延收益,要么在確定資產賬面金額時將補助額扣除(IAS20第24段)。 根據上述規定,鑒于搬遷補償款在實際收到時難以在兩類補助之間作出準確劃分,可以在收到時先在某一負債類科目中暫掛,在發生可從搬遷補償款中核銷的費用和損失時,將相應金額從負債科目中轉出,直接沖減相關費用和損失(也就是這些費用和損失在利潤表上不出現);在搬遷完成后,將結余的搬遷補償款按照新購建的各項長期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沖減各項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可以繼續予以遞延,在以后這些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沖減其折舊、攤銷費用。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處理方法與前述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稅務處理方法有類似之處。
另外,IAS20對政府補助的確認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IAS20第7段的規定,在企業能夠滿足補助的附加條件,且能夠收到補助時,即可確認政府補助。而目前中國的會計規范對于政府補助的確認,除了企業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貼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可 這也是IAS20與中國現行會計規范的一項重要差異。
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定稿 10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企[2005]123號 【發布日期】2005-08-15 【生效日期】2005-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2005年8月15日 財企[2005]12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其有關財務處理規定不明確,不便執行。為此,現就有關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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