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通用】
答辯狀的答辯思路,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司法觀點反駁對方的訴求。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答辯狀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辯狀,歡迎大家分享。
民事答辯狀1答辯人:XXX,女,漢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辯人訴XXX市人民政府撤銷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1988-XX號宅基地及其以上房產系答辯人合法財產,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原系XXX村村民,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XX市,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辯人之子XXX從XX生產建設兵團返回XXX村,并于當年與答辯人結婚,當時所爭議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間,但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幾乎已無法居住,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辯人曾對其子XXX明確表示:“有錢你們早點蓋,沒錢就晚蓋幾年,經濟上你們慢慢想辦法吧,反正我們也不準備回去了,以后這個家就是你的,你怎么蓋我們也沒意見。
”答辯人與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歷經數年艱辛,努力備料,經老人同意,拆掉了破舊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際蓋上了六間北屋,以后幾年又緊衣縮食蓋了一間東屋和大門。
1988年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對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記造冊,由于被答辯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農業戶口,且被答辯人在XX市擁有住房,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被答辯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
而由于答辯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農業戶口,原XXX市效區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辯人發放了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答辯人名下。
根據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
及第四十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記時已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XXX村民委員會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將該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答辯人,以及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由于該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辯人夫婦出資重建,因此答辯人對該宅基地及房產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二、被答辯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1、20xx年答辯人的兒子結婚,被答辯人專程從XX市趕回參加婚禮,在此期間答辯人之夫XXX與被答辯人經常談論在村里買樓一事。
XXX向被答辯人說明,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經確權在答辯人名下,所以答辯人才有資格用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購買了現在居住的XX號樓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權證便收歸集體。
后被答辯人于20xx年春節回來之際,答辯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及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1988年原XXX郊區人民政府將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確權在答辯人名下這一事實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辯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已超過起訴期限。
2、退一步講,被答辯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確權在答辯人名下,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復,答復如下:“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的計算應當適用本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最高法院在承認四十二條溯及力的同時,對溯及時間也做了嚴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可訴對象。
而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批復如下:“行政侵權行為,案發在行政訴訟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XX市,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XX市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此處隱藏12760個字……省人大常委通過的《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高速公路作業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造成通行車輛受損壞、人員傷害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參照這一條規定,被答辯人×××對自己的傷害損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害數額的計算不合法律規定的標準。
我們首先撇開責任的'劃分問題,僅就被答辯人的損害計算,對照其訴訟請求:
1、 治療費:應以可認可的醫院出具的實際票據計算;
2、 誤工費:被答辯人主張年薪15萬元沒有合法證據,應以國有同行業標準計算,其時間基數為103天;
3、 護理費:因被答辯人所稱的護理人員非醫療單位指定或認可的護理人員,故其訴稱的護理費不能支持;
4、 對看望人員的住宿費,答辯人亦不予認可,但將服從法院裁判;
5、 對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答辯人予以認可;
6、 交通費:因傷治療、傷殘評定和按交警要求處理交通事故的費用,答辯人予以認可,但雙方洽談過程中的交通費不應計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
7、 殘疾輔助器具費198元,以醫院或鑒定機關認可的證明根據票據予以認可;
8、 財產損失因無交警部門認定的證據,答辯人不予認可;
9、 殘疾補償金95623.68元予以認可;
10、 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無異議;
11、 對精神撫慰金1萬元的數額,答辯人不予接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本案計算傷殘補助金時,已帶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12、 后續治療費和護理費的證據不足,不能計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對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計算不合理應合理計算,分責承擔。
三、 車輛的權屬和使用的陳述。本案WJ15-58062號大貨車是武警廣東總隊后勤運輸大隊的車輛。答辯人曾被車主聘為司機(有駕駛證為證),后該車由答辯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參與民間運輸業務,主要開展深圳業務,于是在20xx年9月答辯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義購買保險,投保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事故中負有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求人民法院正確劃分責任,合理認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予以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民事答辯狀14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因______縣______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______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______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_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_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______廠與席某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______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廠與席某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______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___廠只不過是______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省______縣______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______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_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_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某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_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某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_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_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辯狀15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